从接受对象来看,“熟精《文选》理”所“熟精”的对象是特定的《文选》。因此,“《文选》理”首先应该是指《文选》所固有之“理”,即《文选》一书通过具体的选文定篇在整体上所表现出来的一些特性。
这需要我们从诸如《文选》的编撰旨意和编撰效果及其相互关系等方面加以阐发。关于《文选》的编撰旨意,萧统在《文选序》中作了较为清楚的阐发和说明。大致说来,《序》文的主要意思有四层:第一,文学发展观。所谓:“若夫椎轮为大辂之始,大辂宁有椎轮之质;增冰为积水所成,积水曾微增冰之凛。何哉?盖踵其事而增华,变其本而加厉。物既有之,文亦宜然,随时变改,难可详悉。”[12]1它阐明的是文学由简趋繁、“随时变改”的文学发展观。这一观点决定了编选者编撰过程中“详近略古”的原则。第二,文体论。《序》文对多种文体的特点及其发展流变作了评述,如谓赋为“古诗之体”,诗“盖志之所之也,情动于中而形于言”,又颂“所以游扬德业,褒赞成功”,箴“兴于补阙”,戒“出于弼匡”,论“析理精微”,铭“序事清润”,等等。[12]1这些文体论既吸收了魏晋齐梁以来文体理论的主要成就,同时编撰者又将这些理论付诸具体的编撰活动之中,从而较科学地解决了对众多作品的分类和编次问题。它决定了编撰者的文体分类。第三,选文标准及范围。《序》文称,经、子、史等异乎“篇翰”(“篇章”),故所不取;史中之赞论、序述及凡符合“事出于沉思,义归乎翰藻”的篇什,“杂而集之”,“沉思”、“翰藻”是编者对文学性质的认识,也因此成为《文选》的重要选文标准。[i]再从选文的时间范围看,所谓“远自周室,迄于圣代”,“时更七代,数逾千祀”,结合《文选》正文,我们知道,编者共选录周、秦、汉、魏、晋、宋、齐、梁等八代130位作家共700多篇作品。当然,由于受到“翰藻”标准及“随时变改”文学观的影响,[12]1-2故在实际编撰中,其选录作品以六朝居多,集中反映了六朝崇尚丽辞的审美旨趣。第四,编撰体例,即所谓“次文之体,各以彚聚。诗赋体既不一,又以类分;类分之中,各以时代相次。”这一点更集中地体现在随后的目录中,如赋分京都、郊祀、耕藉、畋猎、纪行、游览、宫殿、江海、物色、鸟兽、志、哀伤、论文、音乐、情等15类;诗分补亡、述德、劝励、献诗、公宴、祖饯、咏史、百一、游仙、招隐、反招隐、游览、咏怀、临终、哀伤、赠答、行旅、军戎、郊庙、乐府、挽歌、杂歌、杂诗、杂拟等24类;文分七、诏、册、令、教、文、表、上书、启、弹事、笺、奏记、书、檄、对问、设论、辞、序、颂、赞、符命、史论、史述赞、论、连珠、箴、铭、诔、哀、碑文、墓志、行状、吊文、祭文等34类。
《文选序》所阐发的这些编撰旨意,成为不少研究者解读杜甫“《文选》理”的一把钥匙。上文述及《师友诗传录》所载历友,及翁方纲和屈守元的观点,其立论依据之一即是《文选序》。历友在例举《序》文中“义以汇举,事以群分”、“略其芜秽,撷其精英”、“事出沈思,义归翰藻”等关键语后,谓“观其自序,思过半矣。少陵所云熟精其理者,亦约略言之。”翁方纲认为“言有物”和“言有序”是“理”的“本”和“经”,杜甫对《文选》的熟精表现为“沈思”(翁以“真实”当之)和“藻绘”即理与文二者的结合。与翁氏观点略有不同,今人屈守元先生从分析“出于”和“归乎”两个介词的作用出发,认为《文选》选文坚持以“翰藻”第一、“沈思”第二的标准,故“《文选》理”指文学作品必须美丽,即讲求“藻翰”;还指“踵事增华,变本加厉”的文学发展观。应该说,这些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。
但是,仅据《文选序》来解读《文选》所固有之“理”是远远不够的。因为《序》文所阐发的毕竟是编者的文学理想和主观编撰意图,这些理想和意图能否实现,取决于成书之后的客观效果。因此,对《文选》固有之“理”的把握除了要结合编者的编撰意图,更要考察它的实际编撰效果。而这种效果主要体现在《文选》的影响和后人对它的批评上。就影响言,《文选》对后世产生的影响自然是极其深远的。它不但作为重要的文学资源哺育了一代又一代的文人才士,其编撰经验也为后世诗文总集的编撰提供重要的借鉴。更重要的是,在它成书后不足百年的隋唐之际,就形成了专门的“文选学”;在杜甫时代,“选学”正方兴未艾。此后源远流长,直到今天。就后人对《文选》的批评言,尽管《文选》曾遭到不少研究者的批评和指摘,[ii]但总体上看,居主导的是公允和褒赞的声音。这其中,清人孙梅的评价最为中肯。他曾将《文选》编撰的优点归纳为五个方面,说“揆厥所长,大体有五”:“曰通识。……《选》之为书,上始姬宗,下迄梁代,千馀年间,艺文备矣。质文升降之故,风雅正变之由,云间日下,接迹于简编;汉妾楚臣,连衡于辞翰。”“曰博综。自昔文家,尤多派别。《文志》表江左之盛,《典论》诠邺下至贤。《选》之所收,或人登一二首,或集载数十篇。诗笔不必兼长,淄渑不必尽合。《咏怀》、《拟古》,以富有争奇;玄虚、简棲,以单行示贵。”“曰辨体。……分区别类,既备之于篇;溯委穷源,复辨之于序。”“曰伐材。文字英华,散在四部。窥豹则已陋,祭獭则无工。惟沈博绝丽之文,多左右采获之助。……是犹陆海探珍,邓林撷秀也。”“曰镕范。文笔之富,浩如渊海;断制之精,运于炉锤。使汉京以往,弥抑而受裁;正始以还,激昂而兢响。虽《禊序》不收,少卿伪作,各有指归,非为谬妄。谓小儿强解事,此论未公;变学究为秀才,其功实倍。……杜陵有言,熟精斯理。”[13]10-11孙氏所概括的《文选》通识、博综、辨体、伐材、镕范等五大优点,既是基于《文选序》,同时又能结合《文选》的实际效果,是对《文选》固有特性的最佳把握。
虽然杜甫本人并未就《文选》一书作出理论上的评价,但“熟精《文选》理”本身,却暗含了他对《文选》的一种褒赞和评价;尽管杜甫也未曾就何谓“《文选》理”作出说明,但对“读书破万卷”的杜甫来说,要“熟精”《文选》,从整体上把握接受对象的特性似也是常理之事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,我们认为:杜甫所谓“《文选》理”是指《文选》所固有的某些特性和优点。它由《文选》客观呈现,不为接受主体的不同而发生改变。
[i] 最早提出“沉思”“翰藻”为《文选》选录标准的是清代阮元,其《书梁昭明太子文选序后》谓:“昭明所选,名之曰‘文’。盖必文而后选也。经也,子也,史也,不可专名之为文也。故昭明《文选序》后三段特明其不选之故。必‘沉思’‘翰藻’,始名为‘文’,始以入选也。”(《揅经室三集》卷二)此后,对此问题的探讨日趋深入,先后有朱自清先生《<文选序>“事出于沉思,义归乎翰藻”说》,沈玉成《文选的选录标准》,殷孟伦《如何理解<文选>的选编标准》,王运熙《<文选>选录作品的范围和标准》,曹道衡、傅刚《萧统评传》等作品问世。参阅今人王立群先生《<文选序>研究》,《现代<文选>学史》第五章,第139-171页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。
[ii] 如苏轼《志林》“恨其编次无法,去取失当”;姚鼐《古文辞类纂》序“辞赋类”谓其“分体碎杂”,章学诚《文史通义诗教》下谓其“淆乱芜秽,不可殚诘”等。对这些批评,钱钟书先生曾对此作过精彩辨析,参见《管锥编》第四册“一四五“、“二〇一”、“二二一”等则,中华书局1979年版; 及拙作《钱钟书与<文选>学》,载《西华师范大学学报》(哲社版)2006年第3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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