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奉酬薛十二判官见赠
>破译》两篇文章)所引证的一些材料外,也另有材料与之佐证,如杜集中《简吴郎司法》之‘姻娅’即为其一。据《尔雅
.释亲》,两婿相称谓之‘娅’,则杜甫妻与吴郎之妻为同一父母即可论断。”这里笔者要请王先生不忙“论断”。笔者相信《尔雅
.释亲》就是这样解释的“娅”字。但“娅”字的解释不能等同于“姻娅”的解释。《辞海》“姻娅”条下解释是:“姻娅,泛指有婚姻关系的亲戚。”杜甫在诗中也是这样用的:
例一《简吴郎司法》:
却为姻娅过逢地
例二《送高司直寻封阆州》:
与子姻娅间,既亲亦有故。
如果“杜甫妻与吴郎之妻为同一父母即可论断”,那么杜甫妻与高司直之妻为同一父母也可论断。就那么巧,同在大历二年,同在夔州,杜甫一个吴姓连襟,一个高姓连襟都来了。唐代不比现代,出门可不是那么方便呀!
同一篇文章里王辉斌先生还有一个论据:“又,北宋吕陶《杜公墓志铭》对此亦有记载,如其中的‘甫初娶司农少卿杨怡女’之‘初娶’即为一条力证。对此,王辉斌《读杜札记》亦均有详细之再考。”无缘读到王辉斌先生《读杜札记》,不知是怎样“详细之再考”的,不敢乱发言。姑且算作此据经得住推敲,此证也只能算作一个孤证啊!如果这算得上“力证”,那么笔者还可提供一条证据:1986年,笔者到四川江津寻访《刘氏家谱》,在江津曾看到清道光二十一年所修的《杜氏族谱》,还复印了几页。族谱记载:杜甫妻杨氏于广德元年(763)卒。笔者认为不论这样的证据有多少,都抵不住杜甫的一句诗。就打算这类诗都丢失了,但起码杜集中丧妻再娶的蜘蛛马迹有一点吧,找不到这样的“蜘蛛马迹”,有再多的“力证”都等于枉然。
结 论
笔者认为王辉斌先生《杜甫家室问题索隐》、《杜甫<奉酬薛十二判官见赠>破译》两篇文章及《建国以来杜甫生平研究综述》中的证据皆不能证明自己的观点。杜甫、杨氏成婚时间再考也没有考出杨氏丧于夔州;夔州诗里看不出杜甫丧妻再娶的迹象;杜集里无鼓盆之戚;“内证的获取”尚未穷尽;对杜诗的理解过于牵强;论证方法上给人为了观点而论证的感觉。历史的“发覆”故然重要,但不可无中生有,更不能庸俗地编造所谓“一个女人与三个男人”的故事。目前只能承认杨氏夫人卒于杜甫之后,并非卒于夔州,杜甫在夔州也没有续娶妻子。
注:①巫山:杜甫诗中常用巫山、巫峡代指夔州一带。
(作者单位:重庆市奉节县政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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